吴燕律师亲办案例
处理拆迁问题的技巧
来源:吴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9
浏览量:3658

借危房强迁为名行房屋拆迁之实合法性分析

                                                       承办律师:吴燕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6日,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向王某一户作出了《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告知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王某户居住使用房屋已属危房,在责令要求停止使用、搬离危房的告知下,王某户逾期仍未停止使用和搬离,故作出决定将王某户依法强制迁离XX小区X幢X室。事实上,针对被要求强迁的房屋早在2003年时即已经被杭州市下城区相关部门纳入了城建规划范围,列入了拆迁范围,只是至今未能就拆迁协议具体内容达成一致而未能拆迁。

律师办案的过程与思路:

作为承办律师,透过案件来看本案的实质其实要解决的并非下城区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是否合法,程序合法否?理由合法否?依据合法否?都不是。关键是要保住房屋不被拆除,使得当事人王某可以更主动的继续和拆迁办商议拆迁条件,而不会处于被动的地方。因此,最终的目的就是保住房屋,不让政府部门拆除。

那么本律师认为以撤销《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为诉讼请求最为合适。

首先,单就下城区建设局所作《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从依据理由、程序方面来看是否于法有据。

(一)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是否有权主动提起房屋安全性鉴定?

本案中,下城区建设局就王某房屋是否属于危房主动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权主动提起危房鉴定?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仅房屋所有权人、责任人有权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上述拒不委托的情况下,房屋的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自行委托进行鉴定。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本市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那么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即无权也不理由主动提起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必须进行整体拆除?在进行拆除前是否必须给房屋所有权人以安置地点?

对危房的处理并非仅限于整幢拆除,还可以通过加固、修复等手段将其整修后继续使用。案涉房屋完全可以通过观察使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继续使用。所以本案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要求直接办理、整幢拆除决定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且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在无任何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即要求直接强行拆除房屋,给王某带来的损害是巨大的,甚至可能无家可归。下城区建设局径行强拆是否合理、合法?其应当依法给予王某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解决其实际居住等问题后才可以实施相应行政行为。

其次,也是本案的关键,涉案房屋在2003年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情况下,又多加一个“危房拆除”的行政行为,该借“危房之名实施房屋拆迁之实”的行为是否合法?

在同一事实上面,不应该也不可以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既然已经将上诉人的房屋列入了征用拆迁的范围,就不应在这一行政行为之上又加上其他的行政行为。就如同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样,同样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处罚。那么同样的一套房子不应当已经在列入了拆迁范围内后,走的是拆迁的程序后又加进一个危房拆除的程序。

依据法律法规,只要拆迁是经过审批,为了公共利益,拆迁征用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一切都可以依法办理。被拆迁人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大可不予理会。只要一切合理合法,出具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协议,一样可以继续拆迁程序。在当今这样一个法治环境下,依法的拆迁肯定能够完成。只要公平、公开、合法、合理,政府一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按时完成拆迁征用,而完全无需换个名目,遮上一层面纱,借危房名义来为真正的拆迁服务了。

最后,因案涉房屋因拆迁已经遭受到了破坏,房屋也早已经被拆的七零八落不能安全正常的居住使用,所以早在下城区建设局下发《危房告知通知书》时就已经未实际居住了。所以本律师认为补充书面告知书较为合适,告知当事人王某早已经配合政府,哪怕是无理的搬离要求,早已搬出房屋。现再下发《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已经与事实不符了。

裁判要旨: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早在2003年即已列入拆迁范围,但拆迁人与王某户至今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且拆迁人亦未依法申请房屋拆迁裁决。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部门,未依法履行对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迟迟未能实施拆迁的监督、管理职责,却于2008年委托有关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有关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后,依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迟至2010年10月26日才作出被诉《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不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过考虑到房屋安全性因素,判决撤销不宜,但应判决确认违法。因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于2010年10月26日对王某一户作出的《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违法,并责令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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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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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燕
  • 执业律所: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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